关于互联网金融,该法律第二条清晰表述了本方法所称非金融组织付出效劳,是指非金融组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组织提供下列部分或悉数钱银资金搬运效劳:(一)网络付出;(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付出效劳。该方法所称网络付出,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搬运钱银资金的行为,包含钱银汇兑、互联网付出、移动电话付出、固定电话付出、数字电视付出等。本方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盈利为意图发行的、在发行组织之外购买产品或效劳的预付价值,包含采纳磁条、芯片等技能以卡片、暗码等方式发行的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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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嫌疑人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制作钓鱼网站,并通过电子邮件、短息、飞信等方式发送诈骗信息,谎称网民中奖,且数额巨大;以各种名义要求网购网民重复汇款、嫌疑人冒充卖家,在购物网站上与网民进行交易等。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 1、信用违约风险; 2、期限错配风险; 3、最后贷款人风险; 4、法律风险; 5、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 6、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7、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 8、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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