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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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交纳社保,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补缴员工被欠缴的社会保险。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补偿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最后如果员工因此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单位未缴纳社保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只要补缴就可以; 但如果员工因此辞职的,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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