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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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本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若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因此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主要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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