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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劳动、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来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在家庭中的分工各有不同:有的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各自都有经济来源;有的由一方在家操持家务,另一方外出工作赚钱;有的一方因病不能劳动甚至需要别人照料,另一方赚钱养家;还有的一方赋闲在家,另一方赚钱养家,等等。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容易产生争议。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是因为这只是家庭内部分工不同,操持家务、照顾家人与外出工作同样是劳动,同样有价值,而且正是因为一方承担了家庭责任,另一方才能更好地在外面打拼,因此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同样有贡献。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是因为成立后,夫妻在经济上即成为一个共同体,第三种情况下是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劳动,而夫妻之间又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以患病方同样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第四种情况是因为既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由一方供养另一方,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也应该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经济共同体的利益。综上所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论是靠双方劳动、经营取得的财产,还是靠一方劳动、经营取得的财产,无论是靠体力劳动取得的财产还是靠智力劳动取得的财产,不管婚龄长短,在离婚时原则上都应均等分割。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其来源与劳动所得相似,离婚时原则上可以由双方均分。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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