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设施、设备致学生损害的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做为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设施如教学楼、教室、视觉、厕所、围墙、实验设备、各种体育设施、各种电器,都应该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如果因其内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如教学楼倒塌,教室落顶,墙皮脱落,蓝球架翻倒而致伤学生,学校必须承担责任,而且一般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学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学校的责任。这种明知有危险却又故意和过失地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又如学校的厕所前的影壁墙已经年久,不能承受更大的横向剪力。其他如各种体育设施都应注意随时保持良好的性能,如果疏于管理,造成学生的损害,也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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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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