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劳务合同,也称为机动车租赁,即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被租赁的汽车是指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且获得了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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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实质要件: 1、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租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要件: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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