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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及诉讼

2022-04-30 14: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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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30 回复

专业分析: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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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同时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用以下的方式确定责任:承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确定交通事故诉讼主体的方式如下: 1、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2、应将作为直接诉讼主体。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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