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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中前者必须是被告人实施贪污行为,所形成的涉案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而后者则是当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仅为1万元以上但不满3万元时,有较重情节的,也可以对其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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