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按照前述规定及解释,被司法机关抓捕时已经是孕妇的,不适用死刑;如果孕妇杀了人,但被抓到时不是孕妇(犯罪时和被抓捕时可能相隔一段时间),则根据案情的大小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仍然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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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罪不能免除刑罚。我国对孕妇犯罪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能免除刑罚也不能适用死刑或缓刑。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可取保候审,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应监视居住,怀孕的应停止执行死刑,并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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