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法中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属于担保的两种方式。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则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要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担保的,只要出现债务没有履行或者约定的情形,不需要存在债务人债务履行不能,债权人便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担保的无此权。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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