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写好申诉书。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如何处理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4)申请日期。 2.应在申诉期限提出。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请仲裁。 4.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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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两份提交给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一般提交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退工单、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如被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联系电话等,仲裁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以下的材料:1、一式三份死亡申请书,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2、劳动关系证明;3、身份证明;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5、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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