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男女双方未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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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协商不好只能起诉,高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3,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权的时候,一般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具体判给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有,不会作出共同拥有抚养权的判决。但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是允许离婚后的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或者轮流抚养孩子这种做法的。所以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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