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金一、残疾抚恤金 (一)对象: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人员。 (二)申办提交材料: 在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提供材料有: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残疾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残疾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 (三)残疾抚恤金领取: 1、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度1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2、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从被省民政厅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领取。 二、定期抚恤金 (一)对象: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二)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三)申请程序:遗属持户口簿、书面报告,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证明书向户藉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三、定期定量补助金 (一)对象: 1、红军失散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3、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4、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二)申请程序:本人持户口簿、复员证(或退伍证)和书面申请书,到户藉所在地的镇(街)办事处加具意见,报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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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为: 第一,如果军人是一级残疾的,那么因战残疾的抚恤金为72850元,因公残疾的抚恤金为70550元,因病残疾的抚恤金为68240元。 第二,如果军人是二级残疾的,因战残疾的抚恤金为65930元,因公残疾的抚恤金为6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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