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本丢了补办了一个,后来又找到了,在办理一般业务时还能使用。 二、补办的户口本和原户口本记录的内容是一致的。 三、根据《户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6、其中没有内容规定,找到的户口本不可以使用。 四、根据公安户籍部门的管理制度,办理新证后旧证应当收回。你可以将找到的旧户口本,送交辖区派出所,或者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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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补领原因的不同而定,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是因损坏而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是不能用的。
根据当事人补领原因的不同而定,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是因损坏而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是不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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