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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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一经户口登记,不得轻易变更。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应严格限制;有正当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含正当理由);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人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结婚证》或者生父母离婚手续,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手续; (4)被收养或被认领年满10周岁的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供本人同意材料; (5)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未成年变更的,还需提供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1、户口登记的内容因发生变化或登记差错,需要变更、更正,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2、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注: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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