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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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法律对股权继承的规定如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即依法取得相应的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被继承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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