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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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伤残鉴定结果作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要求侵权人赔偿以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其他。 2、属于工伤赔偿案件的,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自理障碍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属于工伤赔偿案件,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4、因为他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两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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