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 医 疗 医 疗 遇挂号费按照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停及 工康 薪待 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 伤 残 遇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定助 金 一级24个月六级14个月本 人 工 资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22个月七级12个月 三级20个月八级10个月 四级18个月九级8个月 五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残贴一级90%四级75%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六纺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二级85%五级70% 三级80%六级60% 生护 活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死 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同上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个月(成办发[2003]48号)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川府发[2003]42号 ①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④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所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行文调整;保留劳动关系人的五六级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工资增长幅度调整; 五级14个月60个月 六级12个月48个月 七级36月 八级26月 九级16月 十级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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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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