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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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赔偿的使适用条件为: 1、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为“过错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无过错方; 3、必须基于离婚的案由; 4、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可以是一方或者双方存在下列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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