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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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判决。 3、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院在判决协议离婚财产划分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属于夫妻之前的共同财产,划分财产的同时也会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在判决协议离婚之后重新对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审理,如果是对法院判决的抚养权归属不满意的,也可以在审判结束后重新提交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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