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赔偿具体有如下项目: 1、挂号费;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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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些自费药物、进口药之类的过度治疗,一般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需要说明的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不能通过工伤医疗费予以解决,而是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有: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的诊疗项目; 3、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4、其他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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