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起诉书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7、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8、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9、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11、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家庭暴力和对方有过错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医院病例、居委会或110出警记录、邻居证言、录音录像、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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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则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其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则一方欲起诉离婚时,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对方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应当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予以管辖。
确定诉讼离婚的管辖权:一般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制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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