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同省结婚证办理流程有如下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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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证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然后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的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之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发给结婚证。
办理结婚证的程序如下: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登记机关审查双方的结婚申请;3、登记,经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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