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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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链仓储、物流业。对引进企业新建累计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规模化冷链仓储、物流项目(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中转基地),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电子商务。对引进企业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 (三)科技服务业 1.新办科技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90%给予扶持。 2.新办科技服务业企业可优先安排师市科研项目扶持资金。 (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1.对引进企业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各类专业市场,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并投入运营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 2.对引进国内连锁餐饮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3.对引进企业投资新建的跨国连锁宾馆(酒店)、全国知名连锁宾馆(酒店)、主题宾馆(酒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对投资建设四星级酒店(宾馆)的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建设五星级以上酒店(宾馆)的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五)文化、体育和旅游业 1.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影视公司、传媒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动漫公司、网络游戏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2.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从事体育场馆运营、体育赛事运营、健身健康服务、职业体育、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装备、设施设计制造等体育类相关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3.凡在师市新注册成立的文化类、体育类相关企业,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前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对新建评为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对新建评为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景点,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5.对投资自驾车、房车营地、低空体育旅游达到建设标准的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6.对投资建设省级以上体育赛事场地及配套设施并商业经营的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7.对投资进行大型实景演艺商业开发经营,填补师市空白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六)家政业。对引进的家政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5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七)会展业。对引进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八)养老服务业。 1.对非营利性全日制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每月每张床位100元补贴。 2.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0元。 3.对具有师市户籍且居住在师市辖区的,年满60周岁的“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6〕43号)执行。 4.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养老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5.新办养老产品经营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年营业额500万元-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在落户方面,外来从业人员与阿拉尔居民处于平等地位,受到的待遇和阿拉尔居民同等。除此之外,外来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也与阿拉尔居民享有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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