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赠与可以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但是,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也就是说,如果你以后转让的话,要按转让价减去受赠时的税金、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不能扣除),全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1-3%的核定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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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系亲属间的赠与:只需要缴纳3%的契税和双方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与:契税3%,印花税双方各万分之五,个税赠与所得的20%,房产不满五年的按照房产的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满五年的普通住宅免收营业税,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差额征收5%的营业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0.5%的土地增值税。
遗赠房产受赠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赠与房产无论是赠与谁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的时候个人所得税有差别,但是再次出售以后没有差别,个人所得税都是差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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