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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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条件有: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破产宣告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出现了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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