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本身并不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 而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司法行为。 首先, 它与受指定的拍卖机构之间是 一种司法协助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能平等,否则,法律规定的执 行法院对拍卖机构的监督权及对因拍卖行为违法致使拍卖结果无效的 撤销权是无法实现的。其次,执行法院与当事人、参与拍卖活动的其他 利害关系人之间均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据此,执行法院即便是因违法 行为造成有关人员损失要负民事责任的,也不会是违约的民事责任。
针对法院强制拍卖的依据,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