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离婚时嫁妆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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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彩礼只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都不用返还。对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分割。
离婚时婚前给付给女方的嫁妆以及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属于女方。如果是夫妻结婚登记以后给女方的嫁妆,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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