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解决。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下,在双方当事人自由的情况下出具民事调解书呢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这种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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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离婚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2.离婚之前应当先变更监护人; 3.起诉离婚应当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和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4.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中情况: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并且能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和精神病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起诉离婚的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2、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3、男方起诉的,女方不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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