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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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规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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