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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是哪些?

2022-09-03 04: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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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03 回复

专业分析:

200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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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的内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则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并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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