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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等同于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各方分别统计出己方的所有损失(医疗费用只是其中一个项目),然后按三七开自负以及赔偿对方。主责方承担70%(包括保险公司理赔额)。比如,A方损失4000元;B方损失6000元。A方主要责任。则为:A方自负2800元,赔偿B方4200元。B方自负1800元,赔偿A方1200元。合计起来就是:A方需要净支付B方3000元,其余各自自负。有交强险时,A\\B双方各自把对方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对各自被保险人理赔后,剩余余额按上述方法计算互赔。具体如何操作这应该在善后协商中敲定,写入协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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