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4月1日起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参考文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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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各档次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其中月标准4档全部上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档均上调2元。石家庄市区、保定市区、廊坊市区、唐山市区、秦皇岛市区以及涿州市、三河市等适用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每月1650元。
河北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对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也有四个档次,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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