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中,前面约定的“不按期付款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与后面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的条款相互冲突,如果按照有利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前面约定的“不按期付款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是对不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后面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应该是不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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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低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以要去违约方按照自己实际因为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专门的法条规定股权转让违约金问题,这实则是一种合同交易行为,因此可以参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适用。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不乏有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案例,但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以补偿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认定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 依照法律规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整。 这时人民法院将会结合违约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综合加以考虑,并且酌情认定相关数额,通常不会直接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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