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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即可。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期间公安局继续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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