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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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了还钱期限如果债务人还不还钱的话,债权人是可以将债务人留下的抵押品进行拍卖的,通过拍卖所得来进行还债。抵押权实现的正当程序应当是变卖抵押物后将得到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超出的部分要给原所有权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标卖抵押物,但是应当与抵押人协商,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对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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