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受到不法伤害或者由于车祸、工伤事故、伤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等需要进行法医鉴定时,只要持委托鉴定单位的介绍信,即可到法医门诊直接进行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进行法医鉴定,公民应向法医如实提供与伤害有关的情况、说明鉴定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说明鉴定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带齐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法医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具体伤害程度实施检查和有效治疗,并依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书可以作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供或出示。同时,被鉴定人如果不服该结论,也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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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人身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人身伤残鉴定的规定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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