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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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条件如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的,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1、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 3、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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