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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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抢救伤员。如有人员伤亡,当事人应立即拨打120免费急救电话; 2、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3、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4、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5、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区分如下:一方过错造成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发生事故,应根据其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均无造成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均无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故逃逸或有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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