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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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承包;此外,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发包主体(即发包方)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发包主体指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发包方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约定、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是农户、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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