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3)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4)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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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比较系统复杂。农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能会运用到《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诉讼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城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可能会运用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如下: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因契约而生,甚至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但最终都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负担。 二、安全保障人不能因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一方当事人的提前告知而免除。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大致包括警示、告知、照顾、安保措施等其具体内容则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来承担,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而创设的。 五、安全保障义务仅在防范危险的义务是合理且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课加于行为人,不能苛求不高度防免义务,因而并不要求确保危险被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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