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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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在七日内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向原告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该要制作不立案的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原告。如果原告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拒不立案通知当天开始的七日内,向原来决定的公安机关案件审判庭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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