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否则,你可以依据该规定第13条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2、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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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具体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申诉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提出申诉,如果是对二判决结果不服的,一般是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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