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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各方责任主次,按比例承担。如机动车投保商业险,可以在强制责任限额外,由商业险理赔不足部分。
这是一种强制制度,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在合法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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