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将全面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律师商标法律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范围及备案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为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司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研究建立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相关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明确要求。明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五周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及执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为便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尽快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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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2.接受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金融、保险、财产转让、租赁、抵押、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纳税、专利申请、股权转让等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 4.接受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7.解答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询问; 8.接受委托、为有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写诉状、仲裁申请书;草拟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代办律师声明; 10.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信托法律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1、银信合作类信托业务。 2、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 3、房地产类信托业务。 4、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 5、中小企业发展类信托业务。 6、私人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 7、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 8、财务顾问业务。 9、债券承销业务。 10、其他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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