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工伤赔偿不等同于工伤保险,请求工伤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同。所以,工伤赔偿必须符合受伤害的法定原因。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1)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3)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伤害的。(5)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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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的情形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等。
以下情况受伤可认定为是工伤,具体如下: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因工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内,因为预备和收尾工作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失踪;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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