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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刑讯遏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原因

2020-08-31 23: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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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1 回复

专业分析:

一直接证据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接证据,然而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主观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且因其侵犯人权,为现代社会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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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行为是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要件如下: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我国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也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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