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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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5.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担保; 5、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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