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因为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尽管没有办理变更保险合同的手续,不是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另外,从第18条规定的内容可以推断,即使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而没有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哪怕是结合第14、17条的规定进行解释)也不得出保险公司能享有什么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如可以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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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的能单方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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