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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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执行的可能。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程序】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被处罚人要按照行政拘留每天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吸毒强戒暂缓执行有还会执行的可能,但一般不会再执行。吸毒强戒暂缓执行的条件包括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提出了暂缓执行的申请;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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